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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查册新规:查册前需提供个人资料

录入编辑:maotom | 发布时间:2021-11-08 09:39:00
2021年6月18日,香港政府就落实《公司条例》下查册安排的附属法例刊宪,证明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须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
香港公司查册

在新查册安排下,以往供所有查册人士查阅的公司董事通常住址及完整的身份证号码,将会被列为「受保护资料」,仅供以下7类「指明人士」申请阅览:
 
1、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
 
2、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3、因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或机构;
 
4、本港执业律师;
 
5、本港执业会计师;
 
6、须使用受保护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机构;
 
7、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如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地产代理或信托及公司服务持牌人。
 
一、香港公司查册最新消息
 
如安排所指,自今年11月起,使用公司注册处管持的公共登记册的查册人士,都得在查册前提供个人资料,包括其姓名及身份识别资料,同时还应该作出其查册目的的声明,以及确认查册所得资料只能作声明的用途。
 
可以说,这是自公司查册新规执行以来又一次收紧公司搜寻规定,有助保障公共登记册所载的资料只被用于该登记册成立的合法用途,也能为香港营造更安全、更好的营商环境,更好地保护商界领袖的个人隐私。

公司注册处查册服务
 
二、新查册将以分阶段形式落实:
 
(1)第一阶段:2021年8月23日开始让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2)第二阶段:2022年10月24日开始,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预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3)第三阶段:2023年12月27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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